“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其经理之也,必察祖籍。如人户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36。
这与明代对流民的政策相比有重大变化。第一,虽然查其祖籍,但没有规定必须回原籍。第二,入籍条件放宽了,仅视其有无“坟庐”,并不要求占有田产。第三,入籍后的*待遇提高了,可以出仕作官,声明祖籍的目的是为了回避。第四,规定了入籍条件,说明已经成为制度,因而具有普遍的意义,是户籍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正因为清代的户籍制度具有这样的特征,所以在建国之初对流民的处理就比较宽松。顺治十一年,“定附籍年久者,与土著一体当差,新来者五年当差”37。康熙二十九年,定入籍四川例,“四川民少而荒地多,后流寓之民情愿垦荒居住者,即准其子弟入籍考试,如中式之后,回原籍并别省居住者永行禁止”38。雍正四年规定,“己置有产业,并愿入籍者,俱编入土著”39。流寓与土著的差别正在消失。
四川,由于明末清初的战乱,人口遽减,土地荒芜,清政府在这一地区的户籍政策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
“湖广、江西、广东、广西四省之人,携家远赴四川,听其散住各府州县佃种佣工,为糊口之计。各府州县稽其姓名、籍贯,如实系穷民,造册申报该督抚……民人有愿回籍者,量子盘费口粮,给以印票。其愿在川开垦者,量人力多寡,分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给以牛种口粮……”40入籍不需以置有产业或建有坟庐为条件,迁出也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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