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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7-3-10 10:44:35  来源:不详
。这次安置流民,是在成化七年刚刚对百万流民实行暴力驱逐之后,可见流民数量之大。正德年间,“清查过荆襄、南阳、汉中等处流民二十三万五千六百余户,七十三万九千六百余口,其原附籍者,请各给户田。”22在其他地区,流民也普遍存在,并也曾予以安排,“河南巡抚张瑄亦请缉西北流民。帝从其请”23。嘉靖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余俱各省令回籍生理”24

这几次大规模地安置流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每次安置流民,仅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政策,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都与令其回籍相并行。第二,每次解决都是在积年日久之后,因而是被动的,不得已的,先有人口非法迁徙,年深日久方承认其居住的合法。第三、每次安置都是以户为单位,以有产业为条件,“只身无产,并新近逃来军匠,递回原籍”25。第四,以附籍的形式安排,在嘉靖四十四年的安置中,虽然称之为“编入版籍”,未用“附籍”一词,但仍冠以“客户”之称,因而仍与土著有原则区別。据《明会典》,附籍人口,如离原籍“不足千里者”,必须回原籍“纳粮当差”26,甚至要负担双重賦役,“明初,户籍为据,虽迁居百年之久,而原籍丁粮不能开除,以致行司有阅移之烦,本人受多索之累”。而八附籍人口的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出仕作官,“寄籍客户为最苦,虽迁居买田葬坟百余载,犹以户籍无名,子孙不得与试”28。从以上几个特点可以看出,明代对流民的安置并不意味着户口制度的改变,它不过是禁迁政策的一个例外和补充,由国家出面,屡次集中办理流民的安置,这一事实的本身价价恰恰说明户口的不可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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