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揭秘:明清寡妇是如何排
琉球:明清时期的藩属国
“花子”的世界:明清时
“明清对话:鼎革与变迁
1977年徐明清因江青的证
明清性禁锢时独福建性开
明清官场:贪官为清官跑
1999年日本史学界关于明
2000年日本史学界关于明
日本 中国明清史研究 新
最新热门    
 
试论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7-3-10 10:44:35  来源:不详
通过允许流民入籍反映出的户口的可迁性,在《大清律》的正文中虽然没有直接的反映,但在《大清律》的一系列则例中反映的却比较清楚。《大清律》中关于脱漏户口的规定,与明律完全相同,但其真实含意却具有新的內容。

“迁徙贸易等事,亦令报县存案,若地方官查收后,不即编入里甲,日后查无其人者,照脱户漏口律分別议处。律载,本县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41

 地方官对迁入本地的人户不及时编入版籍,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是以准迁为前提的,与明代的脱漏户口有显著的差别。这一特点在其他例文中也清楚地表现出来:

“广东省穷民赴山搭寮,……令各州县每寮给牌,遇有迁徙消长,赴县添除,违者寮长照脱漏户口律治罪。……如有不赴官报明,径自搭寮居住者,照盗耕田亩律治罪”42

这里的脱漏户口,也是指户口不能及时反映迁徙和消长的情况,也是以户口的可迁性为前提的。

以上各项规定所反映的户口的可迁性是不完善的,第一,它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允许户口迁徙,第二,仅规定了可以入籍,没规定可以迁出,因而还是人口的移动在先,户口的变更在后,人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