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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7-3-10 10:44:35  来源:不详
72。

地丁制度在全国得以推行,丁役的独立性完全消失。这就使得国家对人口的掌握完全在于维护治安和掌握人口情况,与赋役制度毫无相干。在地丁制度下,人口的迁移不影响任何一个地区的土地减少,因而也就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来源,相反,由于人口自发地由狭乡流向宽乡,使很多荒地得到开发,反而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而,允许人口自行迁移,使户籍制度由闭锁走向开放成为可能。正如乾隆皇帝于三十七年发布的谕旨所说:

“编审人丁旧例,原因生齿繁滋,恐有漏户避差之弊,是以每届五年编查造册,以备考核。今丁银皆摊入地粮,而滋生人户,又钦遵康熙五十二年皇祖恩旨,永不加赋,則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稗实政,况各省民谷细数,俱经该督抚于年底专折奏报,户部核实具奏,付之史馆记载,是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更无借五年一次另行查办,嗣后编审之例永行停止”73

这虽然是在讲叙停止编审户口的原因,但也十分清楚地表明了清代户口制度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户口制度的开放趋势标志着农民与封建国家,佃户与地主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农民与封建国家的关系而言,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松弛了。农民不一定必须在固定的地区耕种,他们可以通过迁徒的办法到其他地区落户,因而有可能选择赋税较轻的地区从事生产。由于新开荒地可以免賦三年,因而他们有可能在开荒三年以后,视赋税的轻重酌情再迁,以合法的迁徙逃避重赋。就佃户与地主的关系而言,由于允许迁徙,佃户与个别地主的租田关系跳出狭隘的地区界限,增加了佃户选择租种对象的主动权。即佃户不必非租种原籍地主的土地不可。他们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租种对象,因此使佃户对地主的依赖关系松弛了,这就使得地主需要佃户比佃户需要地主更为迫切,因而在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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