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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7-3-10 10:44:35  来源:不详
面出现了有利于佃户的因素:

“作工之法,旧规每工种田一亩,锄荡耘每工二亩。当时人习苦工,带星出入。俗柔顺而主令尊。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74。对“主令尊”的冲击,不能不与户籍制度的改变有关。清中叶浙江棚民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在浙江山区,棚民租种山地,耕作年久,水土流失,肥田逐渐变为石骨。因而棚民一般根据山地的土质情况与地主签定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的租地契约,但实际租种多久,主动权完全操在棚民的手中,正如清代官吏所披露:

“尤可恶者,年末满而土尽,则徙之他;年已满而土未尽,则租种之苞谷与业主平分,必使土尽而后已”75

农民对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人身依附削弱了,必然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至少也会使既有的生产力水平得以更为充分的发挥。

其次,户籍制度的开放,有利于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便于各个地区生产经验的交流。例如,在明万历十一年户部向皇帝汇报京畿一带地多沃壤,但因北方之民不谙水利,以致拋荒,建议采用御史徐待的建议:  “撤流民之禁”。“许南来游食之人自备资本,任力垦荒”种植水稻76。把南方建造水田、种植水稻的技术传到北京地区,经过几番周折,终于使水稻生产传到北方:

“三十年前,都人不知稻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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