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的移动和户口的变更相脱节。在乾隆年间,户籍制度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发展。
第一,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法,明确规定保甲长的责任是随时报告户口的迁移情况,“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
改换填给”43。保甲法是法律形式之一,户口的迁移在保甲法中反映出来的,这是户籍制度的一个进步。
清代的保甲与门牌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清初“世祖入关,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听来”44这里所说的“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究竟是指临时性的出旅还是指户口的迁入迁出,并不十分明确。而乾隆以后,其内容所指就清楚的表明门牌制度必须反映人口的迁徙情况。在门牌定式中,首先要填写“某府某县某人于某年迁居本省,于某年迁居本县”45。门牌的册文中还规定“如有迁徙,生故、婚嫁增减,随时添注涂改,并告知牌、甲、里长,于册内注改以凭”46,门牌制度与保甲法的内容完全一致,通过门牌制度保证甲法的执行。门牌的内容反映了户口的可迁性。
第二,在乾隆年间出现了类似户口迁移证的“印票”。“乾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单身凭耕者,令于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亲族保领,方准租种安插”47这种由迁出地区发出的印票成为到新的地区居住垦种的凭证,表明人口和户口可以同时迁徙。虽然这种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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