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都出现了新水平。这就促使赋役制度发生了变化。嘉靖万历年间,全国大多数地区先后在不同程度上推行了一条鞭法:
“其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以及上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69。
一条鞭法变赋役分征为计亩征银,使丁役纳入地亩,与田赋合一,丁役失去其独立性。当然一条鞭法的实施情况在各个地区有所不同。有的地区仅把丁役的一部分摊入地亩,或丁四粮六,或丁六粮四,或丁粮各半。尽管没有全部摊丁入亩,至少也摊入一部分,都在不同程度上取消了丁役的独立性,降低了丁口在赋役中的地位。“积重在粮,积轻在丁”,“人丁之消长无甚关于会计之大数”70。这就使控制人丁的必要性大大削弱了。明代万历年间出现的户籍政策的转变,其一切根源皆在于此。
一条鞭法在明代处于初行阶段,几起几落,本身也并不完备,加之各地实行情况的差別,还没有完全实现摊丁入亩的原則,因而还不可能正式改变以原籍为定的户籍制度。清代沿用了明代的一条鞭法,并在康熙五十二年宣布“盛世滋丁,永不加赋”71。特別是清政府发展了明代的一条鞭法,完全实现了摊丁入亩的原则:
“令各省将丁口之賦摊入地亩输转征解,统谓之地丁”。“自是,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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