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他们为非法,因而他们在同大自然斗争的同时还要以生命和鲜血同明政府的驱逐和杀戳搏斗,其艰苦之状是更甚于此的。但是,又恰恰是这种闭锁的户籍制度把广大流民置于自己的对立面,使广大流民成为闭锁的户籍制度的天然破坏者。
“原籍差人来取,有发遣起程至中途逃回者,有聚众打伤来人逃回者,有将物买求而回者,辗转来彼居住”63。不仅勾取不回,甚至暴力镇压也不能奏效:
“郧阳山大林深,明时荆襄流民聚处其中,转徙于陕之商汉,川之夔达,地险人众,往往煽惑生事。项忠、白珪之徒,督诸军讨之,旋服旋叛,盖痛加诛戮,而所杀之数,不抵新集之多。力为驱逐,则回籍之人,仍存复来之志,故迄无成效”64。
“所杀之人不抵新集之多”也是由赋役繁重造成的:
“挈妻担子,乞活四方,户口既已流亡,逋赋因之岁积,催科则绝其反顾。招徠又疑为空言,有司束子正额,不得不以逋户之丁粮派征于见在之赋长,于是赔累愈多,而见在者,又转而之他矣”65。
广大流民为生存而进行的殊死斗争决定了这种户籍制度必然要灭亡的命运。流民的大量存在,使明政府丧失了大量的纳税人丁,造成赋税和役力来源的萎缩,明中后期的几次大规模安置流民就是他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每一次解决流民问题,无不首先着眼于赋税问题,或者使之“补缺户缺丁”,或者使之“纳粮当差”。但是这些措施如第一节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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