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的那样是“事毕旋已”,并不肯根本改变其以原籍为定的原则。但是这几次大规模的安置流民却清楚地表明了这种户籍制度是不合时宜的。然而,是否改变这种户籍制度。并不是由明朝统治者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赋役制度的改革是户籍制度由闭锁走向开放的前提条件。
明代闭锁的户籍制度是它的“賦、役分征”制度的必然产物。
“赋租属之田地,以差役属之身家”66,清楚地表达了这种赋役制度的特点,而这种赋役制度基础上的户口制度则是“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67田地是不可移动的,田虽易主,田赋却不能逃离政府的管辖;而人丁则是可移动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每个地区都力求把人丁牢牢地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这就构成了明代户籍制度闭锁特点。景泰五年,孙原贞曾建议把流民籍为编户:
“臣昔官河南时,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安得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由业,课衣桑,立社学、乡约、义仓、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也”。“疏入帝不纳”68。
由于当时赋役制度没有改变,明政府是不可能接受这个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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