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户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把人口束缚在原籍,一般是禁止自行迁徙的。明政权建立之初,鉴于元末战争的动乱,版籍亡佚,户口制度残破,于洪武二年即着手整顿户籍,“令漏户、脱户之人许自赴官司立户,凡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1,确定了以原籍立户的原则。明代各个时期的户口制度虽然各有变化,但到万历年间为止,基本上以此为原则,时紧时松地发生变化。
洪武二年,以宁国知府陈灌试行的户贴为式,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户口制度:
“洪武二年十一月,诏令户部籍天下户口,置户贴。谕省臣曰,民者,国之木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令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贴。于是,户部置户籍、户贴、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子部,贴给于户,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以闻。著为令”2 这是一种单纯的户口制度,洪武十四年,把户贴制改为黄册制度:
“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者,或四五户若五六户,名半图。……州县官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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