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册制度把户口、田产和赋税三者合一,因而又叫赋役黄册。在赋役黄册编定之后,就严申禁迁徙、禁逃亡:
“但有迁民及自愿为民并为事发为民在逃者,所司申部挨拿如有容隐者,不行首官发遣者,拿问如律”4
建立这样严格的户口制度,是为了把人口严格地置于国家的掌握之中,防止脱户漏口,以保证国家的赋税和役力来源。因而,明政府还采用法律的形式保证户口制度的实行。洪武二十二年制定的法律,对脱户漏口的处理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对逃户的制裁: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妄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5 。
《大明律》还规定里甲长和地方官吏有责防止脱户漏口,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法律制裁:
“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人同罪,受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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