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11。令所在著籍者属例外。宣德三年,处理逃民的户部谕令规定,“凡逃移人户,皆限期三月复业,违者与隐藏之家,俱发充军”12。但是由于严刻的措施并没有解决产生逃户的根本原因,因而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此法至严,人知畏惧,然亦有未复业者,盖以公赋私债无偿,故地荒芜,旧居毁撤,难以措手、不能安身”。13因而,有时对逃民的处理稍宽:“凡逃户,明初令州县官给行粮,还本籍复业,成祖令所在官司给地耕种,后遵太祖制,且定令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佃民”14,仍带有强制性。
对待流民的政策,基本上是“督令还籍复业”。但是这种督令还业的政策并不比押赴原籍仁慈,相反,有时显得更加残酷。
“成化初,荆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璿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15《续文献通考》中披露得更加详细,“成化七年复业之一百四十余万,其械归而道死者十之七矣”。16
由于逃户和流民在实际上很难区分,所以明政府对逃户和流民的政策也经常混在一起。又由于逃户和流民数量庞大,用法律制裁或暴力驱逐的办法难以奏效,所以对于积年形成的逃户流民问题往往采取就地收编的办法。宣德年间,曾允许一部分逃户流民附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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