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佃民,历经一百多年,才得在当地纳粮听差,可见其原无户籍,亦属流民一类。
从以上引文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对流民的处理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在观念上承认“土著流寓,莫非王民”,这是改变对流民歧视政策的思想前提。第二,在政策上开始废除“流民之禁”,使流民“入籍”、 “收籍”(过去是附籍),与土著一体看待。第三,开始承认流民对于已垦之地的土地所有权。第四,流来之人,没有土地,也允许其在流寓地承佃。以上各点,都与前代有本质的差別。但是这些措施仍具有一次性的特点,没有形成固定的政策,因而也没有普遍的意义。例如在崇祯年间的瑞金县,还有流寓多年并置有产业,拥有众多家丁之人尚不能入籍的,
“江振禧,原籍上杭,移居瑞金。崇祯四年,流贼数千人攻围县,振禧自言于众曰,吾能杀贼,则许我子弟入籍应试,如何?绅士许诺”35。
尽管如此,万历年间户口政策的这些变化则预示着整个户籍制度的变化趋势,这一趋势,在清代,特别是在乾隆时期基本上实现了。所以,我们有理由把万历时期看作户籍制度变化的过渡时期。
清代户口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准许人口合法迁徙。清军入关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户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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