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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户籍制度的变化

时间:2007-3-10 10:44:35  来源:不详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其余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17

附籍的条件一般也难以达到。达不到这个条件的人仍复回原籍,否则罚以充军。在正统年间,对流民的处理稍宽,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所在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 18

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勘籍”的性质,但由于专为此而设“抚民佐贰官”,表明助籍后的流民仍不同于当地的土著居民。嘉靖四十四年九月也曾把流民编入版籍。这个措施是根据巡按御史孙丕扬的建议采取的:

“丕扬言,各州县里甲空缺,乞将流寓人户编入版籍,或补缺丁,通融协济,应征银两,照例追纳,仍照客户征入之数,以蠲主户之均役”19

荆襄、汉中、南阳地区,长期以来是流民聚集地区,因为这一地区“地土可耕,柴草甚便,既不纳粮,又不当差,所以人乐居此,不肯还乡”20,被流民和逃户视为乐土,往往使明政府的流民和逃户的政策不能实施,因而明政府多次允许该地区流民附籍,使之成为纳税户。成化年间,“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政,立上津等县统治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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