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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康雍时人顾琮指出:“援纳一项,头绪繁多,仕途混淆,难以枚举。”但集官员疏中所言,捐纳的冗滥及其对铨制与吏道的损害,在康熙年间多表现在“捐实官”、“捐免”、“捐复”几项捐例上。

首先是“捐实官”。在暂行捐例中,最为士子所非议者可谓捐纳知县一项。据左都御史宋德宜所奏,自康熙十三年至十六年,“开例三载,所入二百万有余,捐纳最多者,莫若知县,至五百余人。”[34] 这刚好是一个科举取仕的周期,清朝的知县员缺不过1300有余 [35],捐纳缺已接近知县总员缺的40%。而这三年中由科举释褐的进士仅195名[36](即康熙十五年1676年丙辰科)。按照进士固有的三个去向,除去馆选庶吉士和出任部院主事等职外,进士授知县者不过百人左右(通常约占总人数的一半)。也就是说,在新选知县中,由进士出身者尚不足捐纳出身者的20%。

康熙十九年(1680年)八月二十九日,吏部议覆御史蒋伊条奏分缺不均一疏,廷议时,尚书郝惟讷及文选司郎中郑重等指出:“从前知县员缺,原系进士、举人、贡生、教习等选授。自科臣彭之凤条奏后,遂以其半分与纳银先用之人。及台臣何凤歧条奏,又于一半之中分其半与小京官[捐]纳知县之人,且积算前缺,补选小京官捐纳一项而应选正途俱不得补授,实属壅滞。嗣后大选八缺内,应将捐纳即用者选授四缺,应选者选三缺,小京官捐纳者选一缺,其积算补选之处无庸另议。”[37] 通过上述廷议可知,在康熙十九年(1680年)大选知县员缺为八人,原全部授予正途出身之人,开捐例之后,先是分出四缺给捐纳即用之人,后再分出二缺给小京官捐纳者,正途应选者仅余两缺,占大选员缺25%,而捐纳者占75%。经郝惟讷等力争,方成捐纳即用者四缺,正途应选者三缺,小京官捐纳者一缺的分缺格局。捐纳人员仍占大选知县员缺的62%以上。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吏部重又题定知县分缺之法,规定:“嗣后如知县出有十缺,除推升二员外,其大选八缺内,将进士选授二缺,贵州捐纳即用知县一缺,云南捐纳知县一缺,其长沙等处捐纳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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