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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年)的贵州捐例明确规定:“加纳知县者,再加银一千五百两,准其盖行先选。今酌议加纳知县者纳米四百八十石,或草三万三千六百束,准其先选。如有纳米六百四十石,或草四万四千八百束,于先选之中,与长沙等处捐纳者分缺即用。”[58] 但实施后,“正途为之壅滞”,朝中多有议其不便者,曾任大学士的魏裔介也提出过异议,曰:“捐纳者之先用,当先用于捐纳之本行耳,奈何将历科进士举人,皇上临轩亲策之人而并先之也。”[59] 而后“捐纳先用”一度中止。然康熙三十年(1691年)西北用兵,开大同、张家口捐例,“先用”之议又起,时御史陆陇其即上疏激烈反对,他说:由于捐纳先用,仕途“至今尚未疏通”,且“捐纳先用之人大抵皆奔竞躁进之人,故多一先用之人,即多一害民之人。”并指出:“前此有捐纳先用一例,正途为之壅滞,至今尚未疏通。”[60] 说明捐纳先用、即用,已经有侵于进士和举人的选班。然而,这种状况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及“青海用兵,馈饷不继,内大臣议停各途守选及迁补,专用捐资助饷者。刑部尚书张廷枢言,惟捐纳所分员缺可用捐员,正途及迁补者宜仍旧。从之。”[61] 虽说,奏准“惟捐纳所分员缺可用捐员”,但由于捐纳可以先用、可以即用,甚至可以“连捐连升”,仍有碍于正途,于铨制有害。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刑科给事中刘荫枢上疏指出,时有“王恺人等以未仕俊秀,捐成岁贡,连捐几次应升,即求越升员外。掣签时,吏部扣除未准,止照品级考题请以光禄寺丞外府同知用。”比照正常的选官序次,往往是“进士释褐十年选知县,举人拣选十五年选知县,笔帖式衙门办事二十年使得选官。”升官同样不易,有“知县十余年升知州、通判,内阁中书十余年升同知、主事”者 [62]。

事实上,清代仕途壅滞的现象一直十分严重。据《清史稿》记载:“选班首重科目正途,初制,进士知县惟双月铨五人”[63],所以选官有迟至十余年者。从首重之进士一途尚且有候选十余年者,可见铨选壅滞之一斑。捐例开后,其情形更加严重,正所谓“时兵兴开捐纳,正途日壅。”[64] 康熙十九年(1680年)八月,大学士明珠针对捐纳致使正途壅滞的现象指出:“小京官捐纳知县一项,初与捐纳录用者分缺,后与正途应用者分缺。后又因捐纳人多,遂自奉旨之日为始,扣算员缺,计进士、举人等共选若干缺,尽小京官捐纳者亦选如其数,然后再选正途应选之人。是正途虽有候选之名,而实无选授之日,选法不得其平。”[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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