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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仕进之路,亦使之有郑重名器之思,庶可以责吏治之实效也。”[44] 对此,雍正初年,御史顾琮曾尖锐地指出:“今不问才也、能也、文理优通也,朝为白丁,上一千七百两,而暮则堂堂县令矣,再上一千两而先用,再上一千两而即用矣。通计不过三千七百两,即授一小县而烟火万家,司其政令光荣极矣。”又说:“知府一官,大府管一二十州县不等,钱粮数十万一二百万者,户口数十万者,不减一小省巡抚。”“以五千两骤复四品大夫(知府),专数城,未为不得也。”[45]  顾琮可谓将捐纳制度对官员所进行的金钱量化排比作了最直观的描述,发论入木三分。然舆论并不能改变*。

“免保”的实施稍后于“免考”,而且,自康熙十八年(1679年)定捐纳官员三年称职者由督抚具题升转,否则参劾,以示限制,是为捐纳须经保举的明确定例。但自实施伊始即形同虚设,督抚有四五年不举也不纠者。而后行“捐免保举”,其形式也不复存在。

如前所述,“捐免保举”始自康熙三十年(1691年)二月。其时,清军用兵西北,议开大同、张家口捐例,规定:“凡内外保举方以京官正印升用等官,道员捐米一千二百石或豆七百石,并草三万一千束,知府捐米一千石或豆六百石并草二万五千束,同知、运同捐米七百石并草一万八千束,主事、知州、知县捐米五百石或豆三百石并草一万二千束。”其下直至司府州县佐贰,定例有差。俱“免其保题论俸,照伊应升之缺用。此等候缺并丁忧官员,照见任官捐纳候补之后,免其保举。”[46] 所谓“以宣(府)、大(同)运输,许贡监指捐京官正印官者捐免保举。寻复许道府以下纳赀者,三年后免其具题,一例升转,于是正途异途始无差异。”[47]

捐例本有碍于正途,且捐者良莠不一,故设保举之法以防其弊。而使保举亦可捐纳,必致仕途更加混杂,而贪鄙者无所节制。更何况“异途经保举,亦同正途”,惟不得考选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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