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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俱为数较少,应令其轮班选授一缺,举人贡监以知县用者员数甚多,选授三缺。”[38] 这项规定说明,在平定三藩的战争结束之后,对于新任知县的选用包括推升员缺,捐纳人员仍占30%,与举贡监出身者相同,而进士只占20%。

知县为临民之官,“县令一途,关系尤深”,“天下治权,督抚而下莫重于牧令(知县)”[39]。所以,如此众多的捐纳知县涌入官僚队伍,不能不对国家“铨政”及官吏队伍的总体结构带来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治政。康熙十七年(1678年)浙江道御史陆蕃祚上《停止捐纳知县疏》,即表明了对这种状况的担忧。他说:“窃惟知县一官,刑名钱谷,实有专司,抚字催科皆宜尽善。我朝定鼎以来,设官置吏,首严兹选,非科目官荫、明经正途出身者不得滥授。即有曾任佐贰著有能声者,亦必俟督抚保举,方得升授正印,盖綦重矣。迩来军兴旁午,军需浩繁,暂开加纳一途,原属权宜不得已之计。但事例既行,人皆以奔走于功名,不得鉴衡流品。或生长富贵未识诗书,或年力未强不娴民社,一旦膺百里之任,不免措置乖方,有伤吏道。”又说:“捐途极多,即闭知县一途亦无大碍。否则限以年限由督抚保举。”[40] 翌年(1679年),御史蒋伊也针对捐纳知县过滥提出实行“拣选”和“保举”,曰:“请将捐纳未选者宜行拣选之法,文理精通者照次除授,荒谬者仅给以职衔,已选者由督抚保举,而未捐者则宜停止。”[41]

这说明,捐纳一途缺乏对入仕者必要的考核。为防止捐纳使庸愚者流入仕途,捐例作了相应的

补充。如康熙十八年(1779年)定例,凡捐纳实官以及捐纳复职州县者,到任三年后,称职者由督抚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照例议处,而有玷官箴之人则随时题参。也就是说,凡捐纳实官之人,不论称职与否,皆以三年为限,由督抚分别具题,也就是令“督抚保举”。表明御史蒋伊、陆蕃柞之请得到了回应。

然而,实行的状况却不尽人意。各督抚具题称职者尚不乏人,而以不称职题参者则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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