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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48]。故上述捐例甫定,御史陈菁即上书请罢,继之,又有御史陆陇其上疏慷慨陈词。然由于“迩者军需孔亟,计各项之捐纳人少,而保举之捐纳人多,是以增列此项”[49],且廷议时九卿咸谓此说,捐免保举由是成为定制。按例:凡捐纳实缺,在保举之先,还须试俸、历俸,然后听候铨选,而铨选又有投供、点卯、验看、掣签种种手续,但自免保之后,凡考试、试俸、历俸、验看、投供、引见并得捐纳免去。所以,所谓的捐免,正是对官员入仕考核制度的免除。而减少了对入仕官员的必要考核,其对铨制吏道乃至*体制的影响之巨大则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是“捐复”。“捐复” 一项弊端尤多,它为许多革职官员甚或劣迹昭著之人提供了起复的机会。清制,凡革职官员均在八法处分之例,非“不谨”、“疲软”者,即属贪酷,不乏侵盗钱粮之人,本在不称职之列。所以,捐革职,是所谓“金多者可与称职者同科矣!”但官员在倡捐之时,往往为求捐纳数额,而不计捐纳后果,其中也不乏贿买之人。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举人张薰曾以奸情事伤害多条人命,遂被革去举人功名,依捐例,“今已捐复,现在候补中行评博,众论不服,然言官利其平日重贿交结,故无有参之者。”[50] 又如是年山东捐例,革职知州谢廷玑有应追库帑五万两、米一万石未完,捐银一千二百两,即议以原官补用;郎中靳治豫、员外郎席永勋俱以行止不端革职,靳治豫捐养用银一万三千两,议复原官,以应升之缺即用。席永勋止捐养用银六千二百两,亦议复原官,以应升之缺即用。[51] 而且,“原任绛州知州曹廷俞者,贪酷之官也,知州任内贪如虎狼,敲骨吸髓,捐纳员外,因而酷以济贪。”[52] 正由于向来不准复用的贪酷人员都在捐例,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初,川陕总督鄂海在其请开捐纳事例一疏内,竞提出“有犯死罪官员令其赎罪一款”,其弊端正如康熙所批驳的那样,“官员犯死罪*,俱系侵欺钱粮之犯”。可以由此推断,官员在主持地方捐纳过程中,就报捐者操守所把握的尺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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