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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更有捐纳者受任四五年后而不被纠举、尽失考察者。其时,不仅督抚察吏懈怠,且有户部条例规定:道府以下捐银者,三年以后免其具题照常升转。所以,徐元文于左都御史任上再次强调,要力行“督抚具题”的保举事例。他疏称:“今吏途甚杂,所以令三年具题,盖欲使贤者劝而不肖者惧,若听许纳银,是金多者可与称职者同科矣。臣以为称职非可以捐纳而得,且此曹以现任之官,营输入之计,势必剥民脂而长贪冒,所亟宜停止者也。”[42]   

其次是“捐免”。“免考”与“免保”均属“捐免”之例,“免考”是指捐免考试,“免保”指捐免保举。按清代铨法而论,汉人非经保举、汉军非经考试者,不得授正印官及京官。

然捐例甫开,便有免考一项。所谓“查定例准贡生监生考职者,纳银一千五百两,未经考职者纳银一千七百两,俱准以知县用。”康熙十九年(1680年)贵州捐例,又将此例重新议定。“今议,考职者纳米四百八十石,或草三万三千六百束,未考职者纳米五百四十四石,或草三万八千八十束,俱准以知县用。”[43] 由于可以“免考”,捐纳者之“文义通晓与否不得而知”。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正月,新任左都御史陈廷敬就“自捐纳以来,有未经考试之人辄授正印亲民之官者”提出异议。他说:“古者,以经术为吏治,必学古然后可以入官”。但捐纳中“俊秀一项,初捐即是白身,有司曾未一试,而吏部辄与选补”,“亲民之官,其职至重,至于文移簿书期会讼狱之事,皆身自经理,不得假手胥吏,使夤缘为奸其事又甚难也。”因而,“须略晓文义之人委以民社之寄。”他根据兵部有考试武举、吏部也有考试招民知县的先例,提出对捐纳正印官者进行考试。谓“知府、知州、知县,凡俊秀捐纳有已经考职后捐纳者,依例选补。有未经考职遂行捐纳者,于补选之时仍行考试,文义略晓者,即与铨补,否则且令肄业,听其再试。”考试的内容可以不试八股经义,而以“时务策”和“判”来代替。“如此则既不绝其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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