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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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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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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捐纳者受任四五年后而不被纠举、尽失考察者。其时,不仅督抚察吏懈怠,且有户部条例规定:道府以下捐银者,三年以后免其具题照常升转。所以,徐元文于左都御史任上再次强调,要力行“督抚具题”的保举事例。他疏称:“今吏途甚杂,所以令三年具题,盖欲使贤者劝而不肖者惧,若听许纳银,是金多者可与称职者同科矣。臣以为称职非可以捐纳而得,且此曹以现任之官,营输入之计,势必剥民脂而长贪冒,所亟宜停止者也。”[42]
其次是“捐免”。“免考”与“免保”均属“捐免”之例,“免考”是指捐免考试,“免保”指捐免保举。按清代铨法而论,汉人非经保举、汉军非经考试者,不得授正印官及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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