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捐纳事例及其开捐状况
捐纳即捐赀纳官,清代又称“捐纳事例”,简称“捐例”。许大龄先生说:“捐纳之称事例,始于明景泰,至清沿袭而不改。”[1] 而将“捐纳”称作“捐纳事例”,说明时人已经对这种捐赀纳官的形式赋予了法制的内容与意义,清代的捐纳不但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且较为完善。
《清史稿》曰:“捐例不外拯荒、河工、军需三者,曰暂行事例,期满或事竣即停,而现行事例则否。捐途文职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千把总至参将。而职官并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选补各项班次、分发指省、翎衔、封典、加级、纪录。此外,降革留任、离任、原衔、原资、原翎得捐复,坐补原缺。试俸、历俸、实授、保举、试用、离任引见、投供、验看、回避得捐免。平民得捐贡监、封典、职衔。大抵贡监、衔封、加级、纪录无关铨政者,属现行事例,余属暂行事例。”[2]
简言之,清代捐纳分为两类,一类为解决特殊问题,即拯荒、河工、军需时开设的“暂行事例”,有一定的期限,限期结束即告停止。捐项主要包括:捐实官,诸如举贡可捐实授,现任官可捐升、捐改、捐加级等;捐复,革职离任纳银后可以坐补原职;捐免,试俸、历俸、保举、引见以及考职等项并可纳银免去。而捐实官、捐复、捐免这三项内容,则构成有清一代暂行事例的核心内容。另一类即是现行事例,没有时间的限制。主要是捐虚衔、捐封典,以及捐出身,即平民通过捐纳贡监和生员改变身份。无论那种形式的捐纳,其程序大致相似。“凡报捐者曰官生,部予以据,曰执照。”捐纳的内容有捐银和捐米两种,通常,捐米者多要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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