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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为目的的暂行捐纳事例始告一段落。由上述可知,这次捐纳主要行于云贵、四川、湖广、浙江、江西和广西等省份,这些地区或为战事中心,或为产粮之地。

 许大龄先生指出,在康熙一朝的捐纳事例中,首以康熙十九年(1680年)的贵州暂行事例影响最大。他指出:“贵州事例之开,系因袭广东、长沙,当时开例之广,规模之宏,实为道咸以后张本。”[17] 其捐例规定:“除原革职、贪酷、侵口仓粮、大计军政处分、失陷城池官员,并一应因公诖误革职之在京文武三品以上官员,在外文武布政、总兵以上官员不议外,在外参政道员、副将以下官员并进士富民,情愿捐助粮草,分别鼓励。”凡捐纳之富民,给八、九品顶戴荣身,并给匾旌奖,廪生、增生、青衣生、俊秀可纳监,廪、附生并得捐为岁贡生。现任官员捐加级记录,革职离任捐官复原职,而捐纳知县者又可捐先用、即用。《六部则例全书》对这次所行捐纳之银米数额,也有明确记载,曰:“查定例准贡生监生考职者,纳银一千五百两,未经考职者纳银一千两,俱准以知县用。今议,考职者纳米四百八十石,或草三万三千六百束,未考职者纳米五百四十四石,或草三万八千八十束,俱准以知县用。……并定例,加纳知县者,再加银一千五百两,准其盖行先选。今酌议加纳知县者纳米四百八十石,或草三万三千六百束,准其先选。如有纳米六百四十石,或草四万四千八百束,于先选之中,与长沙等处捐纳者分缺即用。”[18]

 上述资料说明,贵州捐例与康熙十三年始行捐例相比,在捐项上并无多大差别,其影响所以大,无外有这样几点,其一捐纳数额大大减少(无论是纳银还是纳米),如贡监考职者捐纳知县由一千五百两减少到四百八十石(相当于二百四十两),不足原有数额的三分之一。这样一来,报捐人数必大大增加,故而有“开例之广,规模之宏”之称。其二,在贵州全部改征本色,易纳银为纳米,并令就近士绅富民直趋军前输粮,明确了地方收捐之例。其三,将原有的捐免候选,进一步确定为捐先用、即用。这些定例均成为康熙年间捐纳制度中的重要版本,并影响到有清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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