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时期,自康熙十三年至康熙二十年(1674-1681),以筹措平三藩军需为目的。
康熙十二年(1673年)末,吴三桂起兵反清,西南地区在在鼎沸,于是清朝以军需孔殷,始行捐纳暂行事例。就其起始时间而言,许大龄先生根据缪荃孙的《云自在龛笔记》和蒋伊的《条奏疏搞》[9],认为应在康熙十四年(1675年)十月,然《清史稿·选举志》记载其开例之始是在康熙十三年(1674年)。康熙十六年(1677年),左都御史宋德宜疏请停止捐纳,疏中有曰:“计开例三载,所入二百万有余,捐纳最多者,莫若知县,至五百余人。”[10] 以宋德宜所奏,从时间上推算,捐纳实官当始于康熙十三年(1674年),暂告停捐则应在宋德宜就任左都御史之后,即康熙十六年(1677年)四月之后。故本文暂从此议。此次开捐之例,许大龄先生根据《云自在龛笔记》分为两项,即军需捐纳与赈济捐纳[11] ,本文整理如下:
军需捐例规定:一、捐虚衔捐出身。笔帖式等捐银二百两给八品顶戴,包依佐领子弟照例捐银准为监生;二、捐革职起复。因公诖误及江南抗粮案内革职官员,内外四品以下者及进士、举人、生员俱准捐复,照原品录用;三、捐中书与知县。进士捐一千两以中行评博及内阁中书用;举贡分别捐银一千两、二千两以知县用;四、捐免候选。汉人候选各官,自通判、知县、州同、州判、县丞、经历、主簿等分别捐银五百至二百不等俱准先用,候选州同州判经历捐一千两者以知县用,捐一千五百两者以知县先用。
赈济捐例:一、外官告病起复捐纳。文职自道员至佐贰、武职自副将至守备,分别捐银四千至五百两不等;二、贡监捐纳知县。贡监生充教职未考职捐一千两,官监生捐一千二百两,监生准责已考职者捐一千五百两,例监未考职者捐一千七百两,俱以知县用;三、进士捐五百两以内阁中书用;四、廪生捐三百两准作岁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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