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时期,自康熙二十八年至康熙三十六年(1689-1697),以赈灾与西北用兵为目的。
捐纳虽非善政,然“利端既启,遂至不可收拾”,“日后每遇军兴、岁歉、河工,复援往例而行之。其期限、银数、官阶、铨法,亦时有变通。”[19]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以灾情之故,捐纳之议再起。是年十月,直隶巡抚于成龙以直隶荒旱,奏开直隶暂行捐例,捐纳范围不限旗民,即在本州县受灾地方就近捐纳,停捐银专收米谷,并议增添条款若干。诸如:“不论旗民俊秀子弟捐谷二百石或米一百石,准做监生,免其入监读书,期满考用;不论旗民文武官员,捐谷二百石或米一百石,纪录一次。捐谷八百石或米四百石,准加一级;司府首领等官、州县佐贰教职等官,不论已仕未仕,捐谷二百石或米一百石,照各品级给与封典荣亲。”[20] 遂开“捐封典”先例。十一月,各省效仿,纷以灾情严重请开捐例以备常平仓之积贮,虽多限于捐纳贡监、虚衔及封典之例,但捐纳范围越发广泛,几致遍及全国,而尤以甘肃、江南为最。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漠西蒙古准噶尔部噶尔丹内侵,西北战事再起,捐纳遂再度转向筹措军饷。先是,是年六月,叶穆济已奏准开大同捐例,于大同、五台、蔚州等地开捐,但以地瘠人贫、所处偏僻,捐者甚少。康熙三十年(1691年)二月,由于大同、宣化、张家口皆清军驻扎之地,军需浩繁,故叶穆济再奏开大同、张家口军需捐例,比照直隶例减成收捐。三月,以甘州、宁夏、西宁三镇与厄鲁特蒙古为邻,皆为险要之地,宜囤积粮草以备战守,又开甘肃捐例。此外,还有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年的西安捐例,以及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的大同宁夏等地的捐马例。至此,这次用于西北军事的捐纳才随着战争的结束暂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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