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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45:12  来源:不详
692年)西安捐例以及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开始筹议的大同捐马例影响最大。大同、张家口捐例,始行捐免保举,遂而推动其它捐免诸项(考试、试俸、历俸、验看、投供、引见等捐免)并得实施。康熙末年,部分省如福建等有免除此例之举。五十三年(1714年)二月,康熙就广东巡抚满丕、广西巡抚陈之龙以积储疏请开捐一事批复说:“此捐纳事内有免保免考二项,此二项殊不合朕意,即捐纳之人日后作官,心亦不安。”[21] 说明终康熙朝,免保、免考虽不合康熙之意,但并未得以禁止,此后遂得沿袭。

大同捐马例亦属捐纳中新增之项。以往,军需事例向有纳豆、纳草、纳马、纳驼等项,然皆沿明景泰旧制。至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由于成龙倡行新制,议定:候补、补选同知、主事、知县捐先用,七品笔帖式捐知县即用,各马四十匹;现任知府捐应升即用、现任知县捐知府即用、先用候选主事捐郎中即用,各马八十匹;监生捐州同并应升即用,马二十二匹。捐马价每匹折银七十五两,后又加倍折银一百五十两。此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五十四年(1715年)开捐纳马匹多遵行之,遂成为定制,而大同捐马例对吏风民瘼贻害之大也同样不可小视。对捐免与捐马后文还将论述。

此外,这一时期的捐纳名目已趋于冗滥。如西安捐例规定:“各部汉军、汉人郎中捐米一千五百石,员外捐米二千石,即令离任,如道府缺出,分缺即用;贡生监生捐米五百石,以兵马司副指挥用。捐米四百石,以光禄寺典簿用。捐米三百石,以理藩院知事、国子监典簿、鸿胪寺主簿用;监生、生员捐米三百石,以鸿胪寺鸣赞用,贡生监生捐米三百石,以翰林院孔目用。恩、拔、岁、副并纳贡已未考职贡生教习,捐米一百五十石以学正、教谕用。现任七品笔帖式捐米二百五十石以应缺先用,八品笔帖式捐米五百石,准其离任以知县补用 [22]。由此可以认为,捐纳行之既久,名目日见繁多,几致中级以下所有官吏都在捐纳之例,时人王士祯说,其时有由白丁捐至知府者,捐纳之冗烂已斑斑可见。而且捐额并无定数,多寡任意。康熙三十年(1691年)陕西赈饥开捐,监生可径捐至道府。“革职道员之例,交银三千六百两,即用于道员之缺”;有用于主事、理事、同知,需捐纳三千一百五十两银(遵福建、陕西之例)者;理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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