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七品笔帖式于应升之缺上,为先任用,捐纳四百五十两(遵陕西例)[23]。凡此等等,说明捐纳对国家官僚选举制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越来越大。
第三个时期,自康熙四十二年至康熙六十一年(1703-1722),捐纳以赈灾为主,并及河工与用兵。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四川总督觉罗华显奏开捐甘肃捐例以贮长平仓。而后,终康熙之世,捐纳之例遂再度以赈灾积贮为主。如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十月,山东巡抚赵世显以山东饥民遍野请开山东捐纳之例。康熙四十五年四月,有捐马事例;康熙五十年(1711年)七月,户部以国库不足,题开捐银例。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五月,以闽省山多田少生齿浩繁,奏开福建捐例,积贮以备不虞。五十三年(1714年)二月,准广东、广西之请,照福建之例开捐,亦以赈济为目的。三月,四川总督鄂海筹划边省积贮,请开甘肃粮草捐例。九月,以赈荒再奏开甘肃捐例。十月,江南又有常平仓事例在各省收捐。除赈济捐例外,还有康熙五十四年(1715)的甘肃军需事例;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九月,四川总督鄂海奏请开甘肃湖滩河所捐驼事例;五十九年(1720年)五月,陕甘总督噶什图奏开兰州喂养驼马事例;康熙六十年(1721年)六月云南巡抚杨名时奏开云南捐补例;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三月,开两路军前运米例。[24] 这一时期的捐例大体沿袭前制,捐纳名目更加繁杂,冗滥。而开捐次数也更加频繁,康熙朝开暂行捐例约有三十余次,这一时期将近其半。
需要说明的是,康熙朝的捐例,除了军需、赈灾仓储等项事例之外,河工捐例有康熙十二年(1673年)河工捐监事例,但规模极小,事属工部 [25]。十七年(1678年)正月,河道总督靳辅有“开捐纳事例,以助河帑”[26] 之请,却未准行。此外,《清史稿·选举志》云:“滇南收复,捐例停,旋以山西、大同饥,又永定河工复开事例”,然未见详细记载。而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三十九年(1700年)河道总督于成龙曾力言河工捐纳,但康熙皆不以为然,他说:“至修理河工钱粮,并非难于措处,岂可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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