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为银,以西安捐米三十万石之例,“户部缮拟一石米捐银一两四钱之稿一件,捐一两八钱之稿一件。”[3] 可见捐纳中米与银的比价并无固定。
在清代的捐纳事例中,无疑以“暂行事例”的影响最大,然先行者则为“现行事例”。而捐监生是“现行事例”中最早的捐纳方式,始于顺治六年(1649年),系沿明朝旧制,时因兵饷不敷开援纳监生一项 [4]。顺治十一年(1654年),定俊秀捐米二百石,准入监读书。又题准生员纳米三百石准为贡生之例,顺治十二年(1655年)从御史杨义之请开捐,准廪生捐贡生。顺治十七年(1660年),以旱情复令民纳银捐贡,并得选教职 [5]。康熙四年(1665年)大增平民捐监数额,定例民间俊秀子弟捐米一千石者,可以送监读书,其谷收入库内,存储待济。[6] 康熙七年(1668年)又有生员纳银二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可送监读书的规定 [7]。康熙十年(1671年)九月,两江总督麻勒吉以淮、扬等地连年频遭水患,请开捐纳。奉旨议得,“生员捐米四百石,或银二百两,俊秀纳米六百石,或银三百两,准其入监读书。”[8] 此外,康熙初年还规定可以捐虚衔,富民捐资助饷者,给予八九品顶戴荣身,各官纳银给予官品虚衔。
迄康熙初年,捐纳除了捐虚衔之外,主要在捐贡监即捐出身一项,其中又可分为平民和生员捐监与生员捐贡,所行范围较小,捐纳的数额也并无一定,如生员捐监由二百石至六百石不等,平民捐监由二百石至一千石不等。而后,随着捐纳实官的“暂行事例”实施,“现行事例”退居其次,成为捐例中捐额最低的捐项。然而它却通行于有清一代任何一个时期,尤其是康熙年间。对此,我们在后面还将提到。
捐纳的暂行事例主要因平定三藩而起,目的是为筹措军需,捐例以捐实官、捐复、捐免为主。康熙朝是其捐例开创并逐渐完善的时期,如果我们将这一时期的暂行捐例从时间上略作划分的话,它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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