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捐例中,仍保留了现行捐例中捐出身捐虚衔等内容,但捐实官、捐复、捐免等捐项也已实施,而这三项则基本构成有清一代暂行事例的核心内容。然当时这些捐例由谁所倡,开捐的地区,具体的实施状况等,由于记载疏漏均不得而知。
康熙十五年(1666年)十月,户科给事中余国柱上请开浙江、江西、湖广、山东、河南诸省捐例一疏,可谓官书中康熙年间初开暂行事例较早的纪录。其疏曰:“迩者关中底定,闽逆投诚,荡平虽可刻期,然一日未罢兵,即一日不可无粮饷,宜于浙江、江西、湖广开捐例,纳米豆、谷麦、草束以济军需。山东、河南岁值大稔,并宜捐米,贮临河州县,支应本省兵粮,多则运解京仓。”时战争尚未结束,故开捐之请旋即奏准。但部议山东、河南需粮无几,运往京师又徒增耗费,且滞留浙江的平叛大军又已进入福建,需粮不多。故只准开江西、湖广、福建三省捐例。规定:“现任官捐加级记录,四品以下降革官捐复原职,余分别录用、先用及顶戴荣身” [12]。
然而,自暂行捐例初开,即遭到朝廷内外人士的反对,议者多谓有碍正途,混淆铨法。于是,康熙十六年(1667年),从左都御史宋德宜之请,停止捐纳,至康熙十八年(1679年),“捐纳事例止有广西一省。”[13] 其时,云贵尚未恢复,粮饷供应仍为平叛战争的燃眉之急。康熙十九年(1680年)年二月,户部议复甘肃巡抚巴锡题请捐纳事,但康熙以陕甘一带百姓屡年解运钱粮,甚为劳苦,不准其地捐纳,认为“今四川已经恢复,宜在四川捐纳。”[14] 是年九月,贵州巡抚杨雍建也以各路兵马云集、需饷浩繁,而贵州产粮无多,奏请贵州开捐事例,疏曰:“惟有议开捐例,捐纳本色,以济急需。但黔省僻处天末,镇远以南舟楫不通,……人情未必敢肯舍近而就远,舍易而就难,请照长沙之例量减十分之二,以示鼓励。” [15] 十月,遂命准贵州开捐。继贵州后,康熙二十年(1681年)四月,又有云南巡抚伊辟以清军三路并进云南,粮饷告急,援例“请开云南捐纳事例”,声称“投诚官员亦应捐纳,户部议准行事,上曰:投诚官停其捐纳,余依议。”[16] 至此,以佐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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