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宗教事务方面,虽然达赖离藏前指定了甘丹寺法台为代理摄政,清廷还是移班禅二世住居拉萨,并接管了后藏的一些地区的世俗权力。(注:《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与西藏》,第184页。)这显然是为了填补达赖留下的宗教权力真空。直到1734年达赖返归拉萨。
经过此番调整,清政府重建了西藏施政体制。与上一时期相比,它有如下变化:在最上端担负指导责任的不再是达赖喇嘛,而是驻藏办事大臣。政府的实际负责人是总理大臣颇罗鼐,他长驻拉萨而不是像康济鼐那样来回奔走。手下有噶伦四人,均是由他提名、清廷任命的。也就是从这时开始,噶厦(bka’-s’ag)由四位噶伦组成成为定制,直到1951年。虽然四人中三人有清廷封号,一人为小贵族,但都不再是一方豪强。他们是法定的颇罗鼐的下级官员。达赖喇嘛的崇高地位依旧,但其权力只限于宗教事务。一位西方神父说:“达赖喇嘛虽已回复到以前在拉萨的状况,但他受到严格的限制:他只能从事宗教活动。”(注:贝纳给天主教传道总会的报告,转引自《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国与世界》,第205页。)
现在的问题是驻藏大臣到底拥有多大权限?清廷赋予他们的职责是模糊的,所谓“总理藏务”(注:《西藏办事大臣马喇奏谢奏命总理西藏事务折》,《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下,第1811页。)表现在哪些方面?驻藏大臣与颇罗鼐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抑或上下级关系,还是如伯戴克所说仅仅是形式上的“监护”关系?都没有明确规定。从个别史料反映的情况看,双方的关系倾向于前者(注:乾隆曾说:“国家因西藏地处僻远,特命大臣驻扎其地,所冀得其情伪,控制由我”。见《清高宗实录》,乾隆十五年二月庚辰条。),驻藏大臣负责防务、治安,涉及周边政权的外交事务则由驻藏大臣、颇罗鼐和达赖喇嘛三方共享(但一般情况下彼此知会)。一般藏内事务颇罗鼐全权处理,但重大事务,如噶伦任免须经驻藏大臣,在一般情况下颇罗鼐无权上奏皇帝,须驻藏大臣转奏,但颇罗鼐有权单独遣使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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