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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理藩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45  来源:不详
则例》,以及《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它们是清代理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理藩院管理藩部地区的办事准则,清朝统治藩部地区的法律依据,因而也是清代理藩制度得以实行的法律保障。

就目前所知,汉文《理藩院则例》有两种不同形式的本子,一是乾隆朝内府抄本,一是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道光六年(1826年)、光绪十七年(1891年)等刊本。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不分卷,成书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是就当时理藩院所辖录勋司、宾客司、柔远左司(康熙、雍正时称前司)、柔远右司(康熙、雍正时称后司)、理刑司等五个司属机构的职掌,以时间先后为序记述的,记事起于清初,止于乾隆二十年(1755年),属于稿案本。1该本以司属机构划分来记述具体的内容,记载每个司的职掌时,每一目的内容从清初直到乾隆二十年,由具体事例串连下来,其间因革变化一目了然,使人们掌握其发展的轨迹。嘉庆、道光、光绪朝刊本《理藩院则例》与此不同,不按司属机构的职掌区分内容,而是分卷,除“通例”、“原奏”、“官衔”等外,把理藩院六个司属机构的职掌完全打乱,在正文中分64卷,一目一卷或一目多卷,每一目记述一个问题,只有具体规定,没有事例演变。上述两种形式和内容均不相同的《理藩院则例》,有经纬之分,纵横之别,比较起来,所记事情多有不同。首先,有的抄本《则例》有的内容,刊本《则例》没有,比如准噶尔和中原地区的互市,抄本《则例》中对互市时间、地点以及清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记述的十分清楚,而几种刊本《则例》对此却均无记载。又如内廷教养,这是清政府抚绥蒙古王公子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清代满洲贵族和蒙古王公*上联盟的重要内容,对研究清代的民族统治政策和民族关系史均有一定意义。抄本《则例》在“宾客清吏司”和“柔远清吏右司”的职掌中,对内廷教养形成的原因、时间,具体执行情况,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有专条记述,而各种刊本《则例》对此都没有记载。其次,有些内容抄本《则例》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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