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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理藩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45  来源:不详
2 这反映了清政府对西藏的主权,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

这里应当说明,无论是抄本《理藩院则例》,还是刊本《理藩院则例》,产生的时间都已经到了乾、嘉年间,此前,理藩院依据什么治理藩部地区呢?这就不能不提到《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代典章制度的总汇集,当然也包括了理藩制度。从康熙朝起,历经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朝,先后五修。在康熙朝和雍正朝《大清会典》中,都有理藩院的内容,这些应当是理藩院治理藩部地区的法律依据。此外,我们知道,理藩院最初有满洲、蒙古、汉字旧例209条,多系远年成例及“军政”“会盟”等款,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曾经校定。1 209条旧例,也是《理藩院则例》产生前理藩院的治事准则。

《回疆则例》是理藩院管理回部(新疆天山以南维吾尔族居住地区)的法规,嘉庆十七年(1812年)理藩院设官开始编纂,嘉庆十九年(1814年)成书。道光年间曾经续纂,补充进了新的内容。如前所述,清朝统一新疆回部地区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理藩院遵照乾隆帝谕旨,设立徕远司办理回部事务。在乾隆朝《大清会典》中,徕远司管理回部事务的内容包括:疆理、部长、户口、权量、田赋、杂赋、土贡、驻扎、兵防、俸币、移驻、外藩朝贡等项。其中,有许多和管理蒙古的方式相同,比如,在“部长”项中,就规定“回部之久经内属者,一如蒙古之制,设扎萨克以理旗务。”在“俸币”项中,也规定“凡回部王、贝勒俸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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