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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理藩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45  来源:不详
具体,刊本《则例》过于简单,甚至一些重要内容有所删除。比如,清代蒙古各部各旗都有一定的疆理,即在清政府规定的区域内游牧,彼此不得逾越界限。这是清朝封禁政策的体现,也是清政府为稳定蒙古地区社会秩序采取的重要措施。抄本《则例》和刊本《则例》虽然对此都有记载,但是两者间区别很大。抄本《则例》记述了各旗的驻扎地,而刊本《则例》则删除了这些记述。

当然,也有许多内容是刊本《则例》有而抄本《则例》没有的。众所周知,刊本《则例》最早编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刊行,后来道光朝和光绪朝都有续修。这时期,经过康雍乾三朝的经营,藩部地区已经比较稳定,各种措施逐渐完备,因而刊本《则例》对此反映就比较全面。比如,在刊本《则例》中,有“西藏通制”两卷,对驻藏大臣的职掌,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关系,以及清政府对西藏的治理,都有详细的记述。这是清政府在乾隆朝末年总结治理西藏经验教训的产物。抄本《则例》则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此外,刊本《则例》比抄本《则例》更规范化和条理化,也是很明显的。

《理藩院则例》作为理藩院机构的办事准则,清政府统治藩部地区的法规汇编,涉及到*、经济、军事、文化、交通、刑法等各方面,内容非常丰富。就总的方面来看,它首先确保的是清朝封建统治在藩部地区的稳定性,为此规定了设官、职守、奖惩、军政、会盟、边禁、人命、偷窃、发冢、犯奸、罚罪、捕亡等项,鲜明地体现了《理藩院则例》的阶级实质,实际上是维护清朝封建国家的利益,维护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王公的利益。其次,清政府给予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以种种特权,在品秩、袭职、擢授、俸禄、廪饩、朝觐、宴赉、仪制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就不仅保证了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特权地位,而且使这种特权延及后世。再次,对喇嘛事务有明确规定,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利用藏传佛教怀柔蒙藏民族上层,统治蒙藏地区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最后,明确规定西藏设驻扎大臣,总办全藏事务,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行,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属员,无论大小事务,俱禀明驻藏大臣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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