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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理藩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45  来源:不详
番例》)是清朝理藩院治理西宁青海地区藏民刑事的法规。雍正十一年(1733年)成书,总计68条。这是理藩院会同西宁办事大臣从《蒙古律例》中摘选藏(番)民易犯条款并结合青海藏民实际情况编纂成的。从“派定出兵不去”、“敌人犯界不齐集绞杀”、“部落人逃走”等条款来看,和《蒙古律例》一样,《番例》维护的首先也是清朝封建国家的利益。而“越界驻牧”、“越界头目罚服”、“隐匿盗贼”、“偷盗四项牲畜”等条款,则反映出《番律》特别注意维护地方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此外,还有“奸人妇女”、“打伤奴仆”、“家奴弑主”等条款,表现出《番律》维护的还有藏族中大小头目(即千户、百户、百长等)的利益,有着鲜明的阶级倾向。

 

四、有关抚绥藩部少数民族上层的措施

 

清代制定了许多抚绥藩部少数民族上层的具体措施,比如年班、围班,和蒙古王公通婚,爵职世袭,给俸银俸缎,享受各种特权等。它们是清代理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藩制度得以实行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保障。

年班和围班亦称朝觐,它是理藩院职掌的重要内容。所谓年班,即清政府规定的藩部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每逢年节轮流来京,朝见皇帝,瞻仰圣颜。年班期间,藩部地区的各民族首领要参加清政府举行的各种活动,并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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