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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理藩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45  来源:不详
209条。对照这两种不同版本的《蒙古律例》,我们可以看出,嘉庆朝和乾隆朝相比,一是清政府对蒙古王公的恩宠政策并没有改变,这从嘉庆年间《蒙古律例》卷1增加的7条中,允许顺治朝以前蒙古王公台吉子嗣以原品世袭罔替,阵亡的蒙古官员袭完世职后赏给恩骑尉世袭罔替,蒙古王公台吉职衔准其以养子承袭等内容可以看出。二是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封禁政策有所调整,这从嘉庆年间刊本《蒙古律例》卷2中,删去了原乾隆朝殿刻本中“内地民人不许娶蒙古妇女为妻”1条可以看出。三是清政府制订的蒙古族刑法已在整个蒙古地区贯彻执行,嘉庆年间刊本《蒙古律例》卷6记载:“凡新降土尔扈特、杜尔伯特、厄鲁特、和硕特、辉特、乌梁海等蒙古,偷窃马牛驼只数至十匹者,不分首从,均拟绞监候……”,反映的正是这一情况。

《蒙古律例》是清代藩部地区蒙古刑法的总汇集,包括官衔、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卡哨、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喇嘛、断狱等项。犯罪的类别多数是危害了清政府的封建统治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蒙古族封建王公贵族,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当然,比较而言,比对一般平民的处理要轻得多。《蒙古律例》中规定,违反宗教教规的也要受到惩罚,这里主要指的是喇嘛,反映了清政府不允许任何人对藏传佛教这一基本国策的破坏。《蒙古律例》中还规定,蒙古王公杀害属下家奴,仅受“罚牲”处分,但“家奴杀其主”,则要“凌迟处死”。蒙古王公“奸平人之妻”,仅罚牲畜给奸妇之夫,而“平人奸福晋”,却要“凌迟”。1这些反映了《蒙古律例》除了维护清朝封建国家的利益外,也维护蒙古王公的利益,鲜明地体现了它的阶级性。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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