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之制同。”2在《回疆则例》未制定前,乾隆朝《大清会典》徕远司的职掌,就是理藩院治理回部地区的法规。嘉庆年间,清政府决定纂修《理藩院则例》的同时,也决定纂修《回疆则例》,作为理藩院治理回部地区的法律依据。清政府为什么在《理藩院则例》之外,还要编一个《回疆则例》,而不是把有关回部的内容合并到《理藩院则例》中去呢?从《回疆则例》的“原修回疆则例原奏”中可以了解到,主要的原因是,理藩院“承办回疆事件内,所有钦奉谕旨及臣工条奏,积案繁多,未便纂入蒙古则例,以致条款混淆,应请另行编纂成帙,以便颁发遵行。”
《回疆则例》的体例和刊本《理藩院则例》的体例相同,分8卷,分别记述回疆各城伯克设官,伯克的职掌、谱系、拣补,回部王公的俸银俸缎、恤赏,伯克进贡、朝觐,伯克赏项,回疆铸钱,各项*等。它是清政府统治回部地区的根本大法。
《蒙古律例》是理藩院治理蒙古刑事的法规。早在崇德八年(1643年),清政权还在关外的时候,就曾颁发《蒙古律书》,表明清政府制定的蒙古族刑法在皇太极时期已经形成。后来,清政府多次完善蒙古族刑法。乾隆六年(1741年),经朝廷大臣讨论,新修订的《蒙古律例》告竣。3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新刊《蒙古律例》颁行。此后,嘉庆朝亦有编纂。目前见到的汉文本《蒙古律例》有两种,一是乾隆三十一年殿刻本,二是嘉庆年间刊本。两种版本均为12卷,但每卷中具体条目有的则有差别。乾隆朝本189条,嘉庆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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