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关管理常关,是总税务司赫德“毕生劳瘁所致力的一点”,他的目的是要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海关,来管理和控制中国的关税,以完成它作为“中国的外国债权人的收款机关”的功能(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21页。)。因此,海关最终接管常关是他的既定目标。
海关对常关权利的侵夺,首先是管理权的逐渐剥夺。典型的表现是1901年《辛丑条约》规定,距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内的常关税收改归新关(即海关)管理和征收,作为抵还赔款的财源之一。“由此,中国常关遂分为三种:一为通商口岸五十里内常关,划归税务司兼管;二为五十里外常关,仍由监督管理;三为内地常关,照旧由监督管理。列强由此又获得了对于中国部分常关的管理权。”(注:《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403页。)据统计,清末由海关所兼管的常关计有正关22处,分关分卡112处。(注:戴一峰:《论清末海关兼管常关》,《历史研究》1989年第六期。)而当时全国的常关总数也不过53处(注:《中国税制史》下册,第66-70页。),所以海关兼管的常关占到了常关总数的42%。
其实,海关兼管五十里内常关,只是它攫取常关管理权迈出的“最成功”的一步。在此之前,赫德的“努力不懈”已经取得一些成果,1887年,“香港和澳门以及中国各口的贸易已经置总税务司署的管辖下”(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18页。),这是指海关对拱北关与九龙关管理权的剥夺。(注:1872年间,时任粤海关监督崇礼在国内船舶*鸦片猖獗的广东香山县属之马骝洲、前山两处,新安县属之九龙寨、汲水门、长洲、佛头洲四处,创设税厂,征收来往香港、澳门各货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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