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晚清常关考述 |
 |
时间:2007-3-10 10:55:16 来源:不详
|
|
|
面都无权干涉。银号收到任何税款之后,即发给与海关机构掣发的‘验单’相符的号收,于是款项立刻任由监督支配。号收转送海关机关、总理衙门(或外务部)和户部查核。”《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27页。)即海关税款的管理:“每年仅于四季按照税务司之报告,查收税银,通告于该省督抚,以转报于中央政府。又听候中央政府之命令,拨解各项税银,此外则无责焉耳。”(注:黄序鹓:《海关通志》下册,第98页,商务印书馆1921年版。)我以为汤象龙先生说“海关收税的支配权仍在中国手中”,认为海关监督“在管理洋税”方面的权依然是很大的(注:汤象龙:《光绪三十年粤海关的改革》,《中国近代史论丛》第二辑第3册第117页,台湾中正书局1977年版。),即是就此而言的。但是,就是在这一点上,海关监督的地位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在粤海关“所有这一切(指海关的建立——引者),不是减少了粤海关监督一职的各种收入,就是使这些收入列为精确报告的科目,粤海关监督一职也就从此不再成为中国所谓的优缺。”(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7页。)更重要的是,在近代以前,海关监督作为清政府派出的税收大臣,他是中国关税自主的象征所在,是各口岸惟一代表国家行使有关法律法规的官员,他除了监管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行李以及邮递等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查缉*等关务外;还兼管船政、渔政和海防,接待朝贡使臣和管理朝贡贸易,以及处理其他与对外关系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最高官员;但是,在税权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的晚清——在权力不受监督,管理不受节制,一种想怎么办就怎么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