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要保护”(注:《赫德与中国海关》下册,第423页。),不激起这些人的“愤怒”,赫德命令在初开始的时候,不得调换一个人:“凡有应办的工作,应优先录用旧员,指导原则应该是留用而不是排斥旧机关的人员;在适当的过程中,他们都会安排就绪,只有那些办事显然不力或不必要的人,才得予以解职;但是就连整个步骤也不要立刻进行,或仓促从事,而必须先行呈报,等奉有我本人的授权后再办。”(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20页。)最后,对这些人不得不采取了死后不补缺的方法来逐渐裁汰。而对赫德来说,更大的阻力来自海关监督、兼管将军、道台等。在近代的各个海关中,除了主管主要事务的税务司,“每个口岸也有中国自己的海关监督——其中有些人是朝廷的特派大臣,如广州的河伯;有些兼任地方官(道台),除了海关的职责之外还有地方的职责,如上海的海关监督;有些是没有地方职责的海关道台,如天津的海关监督;有些是满族将军手下的军官代理监督,如厦门的海关监督;还有的是总督手下的文官代理监督,如汕头的海关监督。”(注:《赫德与中国海关》上策,第296页。)
外籍税务司在职务上是海关监督之下的行政部门的首长,同时又是总税务司在海关的代表,是海关监督在该口岸的“外贸顾问”;而“各口岸海关监督实际上是该口岸正确履行职务的官方负责人”,各关税务司在地位上“必然是从属于海关监督”(注:《海关总税务司赫德1864年第8号通札》,《历史档案》1999年第二期。);但是事实上,近代海关建立以后,海关的权力包括主要掌握在总税务司在各关的代理——税务司的手中,海关监督的主要职责只是对“海关银号”(注:“关税应缴入特定的‘海关银号’,它的第一个机构在一八五二年税务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开设于上海。在每个口岸,这种银号都是地方的,在监督的直接和单独管理之下,税务司在任何方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