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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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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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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团类的法规,清政府首先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1月,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说明“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随后,商部又向各省颁发劝办商会渝帖,进一步阐明:“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东方杂志》第1卷第2期。》。《商会简明章程》共26条,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组织,一律改为商会。另在会员人数、会董资格及总、协理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也均作了说明和规定《《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1906年,商部又颁布《订定商会章程附则》6条,对设立商务分会及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与此相关的还有1904年底商部制定的《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规定商会董事可随时赴商部禀告有关商务重要事宜,吏役不得刁难阻遏,违者予以严厉处罚。
其次是颁行《商船公会章程》。1906年,商部上奏朝廷,说明“华船行驶,关卡留难,官差需索,遇事涉讼,往往隐受亏损,不得申理”,因此亟宜设立商船公会,“俾华船与洋商一律同享保护”《《商部奏筹办商船公会酌拟章程折》,《东方杂志》第3卷第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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