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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20世纪初,清政府不仅再三谕令各级官吏保护和鼓励华商投资兴办近代企业,而且制定颁布各类经济法规,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华商自由经营工矿交通运输业的合法性。这样,华商首次在法律上获得了自由兴办实业的权利,可以通过有关法规与地方封建势力、落后的行会制度据理力争。在这之后,华商附股外人企业的情况明显减少,纷纷集资独立创办近代企业。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清末经济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工商业者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之为工商业者的一次解放。清末颁布的经济法规如《公司律》等,还明确规定商办企业与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并且保障了商人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公司律》规定:“附股人不论官之大小,或署己名,或以官阶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商律》,《东方杂志》第1卷第1期。》。这既是限制了官股的特权,同时又是保障一般商股的权利。

  清末的经济法规,尤其是其中的各种奖商法规,对于改变商人长期以来处于四民之末的低微处境,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所周知,中国封建统治者一直沿袭“重本抑末”的政策,商人被斥为市侩,卑为市井,受到各方鄙视,由此造成贱商之风盛行,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进入近代,虽然早期维新派曾大力呼吁重商,强调以商为立国之本,但清朝统治者并未切实采取重商政策,依然多方抑商困商,因而商人的处境并无多大改变。到20世纪初,清朝统治集团的许多高官大吏及最高统治者方始意识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转而由抑商困商一变而为奖商恤商,宣传振兴工商乃奠创国家富强之根基,在中国近代掀起一股重商社会思潮。同时,连续颁布奖励工商的法规,将各种顾问头衔、花翎顶戴乃至爵赏授予经营实业卓有成效的工商业者。尽管获得这些殊荣者大多是工业巨子和富商大贾,但对扫除千百年来的贱商意识,改变商人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却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时人曾感叹:“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杨铨:《五十年来中国之工业》,《东方杂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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