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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50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包括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衔,加以七品至头品顶戴。集股5000万以上看,奖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

  190610月,农工商部又颁布《奖给商勋章程》8条,规定凡能制造轮船、机车、电机等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凡能在中国原有工艺基础上翻新花样、精工制造者,奖以五等至四等商勋,赏加六品至五品顶戴,对有特别发明创造者,给予破格优奖。

  1907年,农工商部鉴于原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授奖条件甚高,又颁布《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获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衔者,由原定集股2000万元改为800万元,获头等议员加五品衔者,由原定300万元改为100万元,其余授奖条件也依次降低。同年,农工商部还颁发《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规定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二、三等子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并具体指明独资、合资和附股者,均可获此项爵赏,以“所办实业,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扩充国计民生者为合格”。如资本不多,但能“独出心裁,挽回利权”,也仍酌奖商勋《《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东方杂志》第4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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