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末经济法规的作用与影响
清末各类经济法规的制定与颁行,不仅在当时产生了重要作用与影响,而且成为其后中国经济法规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基础。以下试从几个方面作一些具体论述。
第一,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前驱先路的重要历史地位,对近代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清末的经济法规,除个别例外,在中国历史上均属首次制定颁行,因而具有开创意义。具体说来,仅路矿方面1898年订有简略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所以20世纪初颁布的铁路法规称为《重订铁路简明章程》,其他法规如《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拟章程》、《破产律》、《试办银行章程》、《出洋赛会章程》、《划一度量权衡制度及推行章程》以及各种经济社团类法规、奖商类法规等等,在中国经济法制史上均堪称第一。清末的经济法规,对此后中国经济法制的建设明显起了奠定基础的重要作用。例如民初的经济法规,虽较诸清末的经济法规种类更加齐全,内容也更为详尽,但民初的各类经济法规显然是以清末经济法规作为基础而作一些增补,才得以更加完善和详尽。例如民初的《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即是依据清末拟订的《商律总则》、《公司律》草案制定颁行的。当时担任农商总长的张謇,“邀原起草员来京,复加审视,修正十余条”《1913年12月30日《时报》。》,然后交付国会议决通过颁行。又如1914年9月民国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显然也是借鉴清末的《商会简明章程》修改补充制定的。《商会法》颁布之后,商人还援引清末的《商会简明章程》为依据,要求民国政府酌予修订。例如《商会法施行细则》规定一县之中只能设一商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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