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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时间:2007-3-10 10:58:04  来源:不详
>5期。》。商部初订商船公会章程13条,指明其宗旨“专为保护整顿中国航业”,规定由航业商人禀承商部批准,视各埠航业繁简,酌量情形,分设商船公会总会和分会。各商船公会“有直接保护商民船只之责”,承担置备船旗、船照、船牌,发给船户收执,“凡航业商人有不能申诉各事,商船公会体查属实,应向地方官衙门秉公申诉”《《商部核定商船公会章程》,《东方杂志》第3卷第1期。》。该章程后经商部重加修订,增补为18条,于1906年奏准正式颁行《《商船公会章程》,《东方杂志》第3卷第5期。》。

  1907年,农工商部还制定颁布了《农会简明章程》。农工商部的奏折阐明:“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8页。》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9页。》此外,还规定了有关农会会董数额、会董资格、经费来源及开支等。

  奖励工商的法规在清末十分引人注目。1903年底,商部首先颁布《奖励华商公司章程》20条,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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