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卷第7期。》
第三,资产阶级取得了社团“法人”地位,从分散走向联合,初步形成为一支独立的阶级队伍,得以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
清政府在1904年初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劝谕成立商会。不久,各省垣及通商大埠的工商业者纷纷成立商务总会,府厅州县纷设商务分会。据不完全统计,迄至1912年,全国各地除西藏等个别偏远之处,都已相继成立商务总会和分会,共计900余所,其中近50个商务总会,870余个商务分会,另还有为数众多的商务分所。商会的成立,一般是由商部奏请朝廷谕准,然后由商部颁发关防铃记,得到官府承认和保护,所以享有社闭“法人”地位。从此之后,工商业者有了真正为本阶级利益说话办事的统一组织机构,开始以独立的社团“法人”新姿态,登上近代中国的社会舞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表现十分活跃。
新成立的商会与公所、会馆等传统行会性组织有着明显不同的性质与特点。传统的公所、会馆一般都是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由商人和手工业者为防止竞争、排除异己和垄断市场而建立的一种非常狭隘的机构。在成员构成上,公所多由同行业者联合而成,会馆更兼有同乡会的色彩,由在异乡的同籍者组成。因此,会馆虽无行业之分,但有地域籍贯限制,公所无地域籍贯限制,却有行业帮派之别,均非各行业工商业者的统一机构。从活动内容看,公所、会馆往往各有其势力范围,畛域分明,壁垒森严,除约束其成员外,还从事联络乡谊或慈善事业。商会则被誉为“众商业之代表”,不限籍贯和行业,是联结工商各业的统一组织。它成立之后,有史以来第一次将分散在各行业的资本家凝聚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各省商务总会通过星罗棋布的分会和分所,层层联结与渗透,形成网罗全省各地资本家的轴心,发挥着某种系统中枢的重要作用,从而改变了各省区资本家过去那种互不联系的分散孤立状况。各省的商务总会在各项重大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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