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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防灾减灾的政策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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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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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00余两用于购买粮食,买麦、谷近40万石;其余88,700两白银用于盖造仓房,“于各州县四乡分社建仓。”[18]安徽省社仓原系民间捐建,但存粮数量较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乾隆二年(1737),经安徽布政使晏斯盛奏准,将安徽省官仓米76,680石,“分发各属,以为社本,”充实了各地社仓储备。[19]云南省社仓的建立也得到“常平仓”的支持。该省地处边陲,农业生产比较落成,到雍正十三年(1735)时,全省共捐储社谷7万余石,“其中千石以上者,仅二十余处,此外皆数百石、数十石,亦有全无社谷者。”社仓积储过少。经清政府批准,借拨云南各地“常平仓”粮食存储于社仓,凡“社仓存储未及千石者,按地方之大小,计存储之多寡,在于该处常平、官庄等谷内,动拨五百石或八百石,作为社本,令社长一并经管,出借穷民。”经济落后的广西省,其社仓的建立过程也与云南相类似,民间捐谷数量很少,不敷出借,“社仓谷石系由常平仓息谷作本,并非捐输。”[20]
由于清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倡导,全国社仓积储取得显著成效。到乾隆朝中期,各省社仓均有可观储量。乾隆三十年(1765)时,全国社仓储粮最多的地区是四川省,共存社粮900,518石,存粮最少者为贵州省,计存粮29,826石,为四川省社仓存粮总数的3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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