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次。
在治河过程中,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直接关系防灾减灾的实效。事实证明,河工承修官员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及偷工减料,贪污侵蚀,是造成治河工程质量低劣的最主要原因。为此清政府实行了工程保固制度,即规定完工后的若干年内,工程必须坚固,如出现质量问题,承修官将受到严厉处罚。[27]清政府规定,黄河河工的保固期限为1年,运河为3年。永定河、漳河、滹沱河河工保固1年,子牙河、直隶的南运河河工保固3年。运河各处的水闸设施保固6年。
与此相联系,清政府还实行了官员赔修制度。治河工程出现问题,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工程修造年限,部分责任者可免受革职处分,但要负责修复损毁工程,并负担所需的部分经费。“堤岸冲决,河流迁徙者,照定例处分。若堤岸漫决,河流不移者,免其革职,责令赔修。年限内漫决者,经修官赔修。年限外漫决者,防守官赔修。”[28]
清代还建立了河工的岁修制。即每年由河官督率,对重要河段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加固和修理。小型水利改造或新修工程,一般也纳入到岁修之内。岁修的目的,一是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防微杜渐;一是不断整固和加强堤坝,治理河道,提高治河工程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地岁修工程均有固定的经费,清政府每年为此拨出大批专款。
为加强对重点地区水利事务的管理,清政府特别在黄河、运河以及直隶水系流经地域,建立了河务河防体系,设置相关机构,配给大量人力物力,明确职责,独立管理运作。清朝专门设立了河道总督衙门。河道总督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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