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后,便自然地以地方之利害为前提。当地方官的施政不符合地方利益时,他们便攻讦地方官吏之政策,‘以合众之力’,力逼政府非有所变更不可。”(注: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第7、6页。)总之,在黄运这样的地区,地方主义对国家政策的反作用力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更为重要的是,就山东的实际情形来说,地方*结构对国家政策的阻击要远远大于士绅们的影响。如前所述,中国的官僚往往会按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来解释“事件”甚至创造“事件”,实际上,他们更会按对自己以及对自己所辖地区有利的原则来解释和“贯彻”政策。在民国前期(1912-1928年),山东行政长官(不包括南方临时政府任命的都督胡瑛),共有19任18人,每届平均任期310天,最短的仅任职十几天。(注:民国山东通志编辑委员会编:《民国山东通志》第1册,台北,山东文献杂志出版社,2002年,第349页。)担任行政长官的人,或本人是军阀出身,或是军阀的工具,这样的官员是不可能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山东大部分时间在韩复榘的统治下,而韩“对国民党貌合神离”,(注:《民国山东通志》第1册,第364页。)也不会真正听命于中央政策。因此,在考虑国家政策转型对黄运的影响时,似应看到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阻击”作用,以及为了自身的利益,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的歪曲。至少,把黄运社会生态的衰败全部归结于国家政策的转型,显得有些片面。
在微观层面上,彭氏对限制货币流动的阐述显得不全面。在他看来,限制货币流动主要是县级政府的自利行为(第46页),并且这种情形好像是始终如一的。应该说,限制货币流动是各个层面的政府的事,在省级以上的政府看来,并不是政府在减少服务,更像是政府增加了服务:运用政府力量来加强对市场的调控。
20世纪20年代以前,对货币流动的限制似乎并不严厉。美国驻济南总领事高斯(C.E.Gauss)在1921年9月21日的报告中写道:“在(山东省)较大城市之间的资金转移可以通过中国较大的银行来进行,但在城市与集镇之间,这类转移更为常见的是通过商人、特别是经营粮食——更常见的转运物品——的商人的信贷转移来进行。”(注:Frederic E.Lee,Currency,Banking,and Finance in China,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26,p.56.)这里根本没有提及当地政策对货币流动的限制及其影响。
但鲁西南的银铜比价一直高于沿海地区,说明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货币流动的进行。彭氏认为,各地不同的银铜比价不是信息、暴力、军事割据等方面的原因,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济南、潍县、烟台和济宁存在着活跃的货币交换市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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