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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君枢机《解读》教宗牧函(全文下载)

时间:2009-12-3 12:21:40  来源:不详
群政府官员坐在台上几乎担任大会主礼。】

 

9.主教的任命
这肯定是「圣座与政府关系中最敏感的......议题(之一)。」
9.1
教宗「瞭解政府当局关注那些将发挥地方天主教会团体领导和牧人重要作用、并在社会中发挥影响的人选」,但同时清楚肯定「圣座也特别关注主教的任命,因为教宗任命主教,是教会合一和圣统制共融的保障」。为证明非法祝圣主教是多么严重的事,教宗再提圣教法典1382,按此条例如此祝圣主教者及被祝圣者均受自科绝罚。
9.2;9.3
教宗特别强调:当他在这事上「行使他的最高神权:这权力及其行使是纯宗教性的,并不是不适当地干预国家内部事务。」「国际公约也阐明为某一宗教团体任命牧者,是充份行使宗教自由权的一个构成因素。」
9.3
圣父肯定了这权利后,也作出下列妥协的声明:「鉴于在中国的教会最近一段时间的特殊经历,我希望同政府就主教人选和任命主教的公开,以及地方政权承认新主教必要的民事效应等问题,达成协议。」
9.4
其实,最重要的是必须拣择适当的人选来担任主教之职,主教该是「堪当、深受教友尊重和爱戴的司铎,该是信仰生活的典范,拥有一定的牧灵经验,由此,他们才能更胜任教会牧者的繁重责任。」在此也提及「可以与邻近教区主教合
作找出适当人选。」以下部份是关于「牧灵生活的指南」

 

10.圣事,教区、堂区的管理
在这段裡讨论问题有 (a) 主教的执权范围及神职人员的隶属 (b) 共祭及参与圣祭 (c) 领受有效圣事的权利 (d) 在教区及堂区内推进共融和合作的架构(e) 教会财产的登记 (f) 推进共融。
10.1;10.2;10.3
(a) 主教的职权范围和神职人员的隶属
「管理个别教会的每位主教、只对託付给他的那一部份天主子民,而非对其他教会或整个教会,行使其司牧权。」「每位圣职人员必须隶属一个地方教会......,并须在与其教区主教共融中执行其职务。仅在有正当理由时,并须经所属和前往服务教区的两位主教事先协议下,一名圣职人员才能在另一教区执行其职务。」【因为有所谓地上团体和地下团体的存在,这些规矩实行起来比较複杂。如果在一个教区裡没有地下主教,就算地上主教已合法,地下团体的教友们怎么能得到照顾?按法律教廷有权专为地下教会任命一位辅理主教,或一位主教代表或一位地下团体负责人。如果以为不便作这类任命,那末当然祇可由邻区地下主教派神父照顾这些地下教友。该地下主教当然应知会地上合法主教他对地下团体作出的措施。如果地上主教一定要地下神职人员加入地上的架构,而这些架构还受不合法机构的控制、那倒不太合理了。】
10.4
(b) 共祭及参与圣祭
为能共祭的「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因此,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及司铎共祭是合法的,即使他们是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的架构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只要这种认可和关系没有违背不可背弃的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这裡有人会质疑:「即使」后面所说的「认可和关系」与「只要」后面所说的「不背弃原则」能同时成立吗?我们可按在8.11 已解释的回答:客观说有矛盾,是一种妥协。但教宗假设在有关人士的内心、没有认同这客观的矛盾。当然,如果这主观的保留确实不存在,那末共祭成了问题。怎么可以同一位主教共祭,就算他是获批合法的,但口口声声说支持独立自办教会呢?】
10.5
「教友们,不必犹疑去参加由与伯多禄继承人完全共融,而政权又认可的主教或神父主持的圣祭或其他圣事。」【原则如上,也就是说祇有面对「明显不符合圣统共融的行为」时,教友才不得不犹疑。】
10.6
c) 领受有效圣事的权利
既然,如果条件成立,「那些没有教宗任命被祝圣的主教,......他们所接受之祝圣虽不合法、但却有效。同理,他们所祝圣的司铎,以及这些主教和司铎所举行的圣事都是有效的。」「信友如果有严重不便而无法参加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和司铎主持的感恩圣祭和其他圣事,为了灵性需要,他们也可转向尚未与教宗共融者。」【这个权利是在教会传统裡一直肯定的。在那八十年代教廷所发出的「八条」内也早已公佈。可惜,那时有些地下的兄弟不太相信。现在教宗的信向大家澄清了这一点。
但还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澄清:
- 这些有效的圣事、信友有权利领受,但不是一定应该领受。如果有人以为他暂时牺牲领圣事也能恒守信德,而且如果去领的话、反而间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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