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罗教已具组织形式,譬如其内部成员多以师徒、师父、师叔、干爹、干儿等相称,“各帮粮船舵工、水手各立教门,多收门徒,结为死党,一切任其教主指使,纲缚、烧炙、截耳、割筋毫无忌惮,为害殊甚”[7]。苏州巡抚陈时夏在接到刑部咨文之后,着手稽查,在其奏折中,除涉及水手罗教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互助的情况外,也谈到其中“多有不法之徒,恃众打架,生事横行”[8]。
漕运总督也在奏折中反映,“其擅用非刑割耳,亦因倚恃教门,故敢肆行无忌”[9]。苏州巡抚和漕运总督都认为问题十分严重,皆主张“绝其根源”。然而,仔细分析他们罗列的水手罗教的“不法”事实,不难发现,教中水手并无任何有组织的抗击官府、冲击政局的行动,“恃众打架”、“生事横行”皆属一般行为。真正可能引起朝廷警觉的,应是水手罗教“结为死党,一切任其教主指使”的情况。事实上,后来水手罗教的转变正是以此为基础。雍正皇帝最终采纳了浙江巡抚李卫的意见,依李卫奏折行事,即保留庵堂,改为公所,漕运水手仍可自由地住歇往来。而对于聚众生事者,“概严不可,概宽亦不可”,因人因事,分别轻重,地方官有较大的自主权。雍正的态度虽是宽严并重,但总体是十分宽松的。因此,水手罗教在雍正一朝以及乾隆前期(确切说是乾隆三十三年之前)的发展,基本保持了原有的组织状态和结构,而朝廷也避免了来自这个方面的问题的困扰。水手罗教宗教互助的特性使得组织的*色彩十分淡薄,当水手皈依罗教,进入庵堂,深感精神和生活方面的要求都得到了基本的满足———夜有所住,日有所食,病有所治,老有所归,死有所葬。在这种状况下,教内成员自然多是安分守己的。所以,尽管教内存在“教主”,存在高下等级,存在权力因素,但“教主”与家族家长、行业师父无异,权力因素也只是维系教内基本秩序稳定的一种权威。所以,水手罗教在组织系统上十分松散,不具有明清时期其他的秘密会社那种较强的保密性,也没有在*生活中充任重要角色。从水手罗教产生之日起,到雍正前期浙江巡抚李卫查处罗教案,水手罗教一直未引起当局的注意,这并非水手罗教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保密性,实是因为水手罗教的组织活动、行为方式尚属官府可以容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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