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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督抚与清末预备立宪

时间:2007-3-9 16:37:06  来源:不详
地方督抚的支持无疑为主张立宪的一方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并且进而对清政府的*决策施以影响,经过政务大臣会议反复讨论,清廷最终颁布上谕,将预备立宪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 

此后,地方督抚更积极推动预备立宪的进程。 

清政府筹备立宪的步骤,效法日本明治维新,从改革官制入手。历时一年的中央与地方体制改革虽有新意,但步子并不大,究其原因,关键的一点是没有抓住立宪*的实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议机构并制定宪法,组织受代议机构监督的责任内阁,这些是立宪政体的中心问题。清廷在中央体制改革中虽提出设立资政院,但迟迟不见行动。1907年6月,岑春煊上奏,建议在中央设立资政院以代上院,以都察院代下院,并在各省设立咨议局[⑥],明确提出了筹备中央与地方代议机构的问题。7月,袁世凯也奏请速设资政院以广采群言。应该指出,岑袁二人所倡设的资政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会,而是主张“该院只有建言之权,而无强政府施行之力”[⑦],但在宪政筹备仅一年的情况下,他们的建议易于为朝廷所采纳,而与此同时主张“资政院宜实有议院性质”的御史赵炳麟的奏折却因过于激进而被否决。9月,朝廷正式下诏宣布:“设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尽管资政院可以被斥为“非驴非马之议会”,但它却标志着传统*体制开始向近代转化,成为国会设立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步。 

责任内阁是地方督抚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1910年,云贵总督李经羲、吉林巡抚陈昭常、山东巡抚袁树勋等皆上奏要求设立责任内阁。他们提出责任内阁有三点好处:一是可以确定施政方针,二是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有利于统一分配国家财政收入。这时督抚主张设立责任内阁,还只是从筹备立宪的具体工作角度考虑,随着形势的发展,他们开始考虑有关宪政前途的全局性问题,将责任内阁与国会的成立联系在一起,从而对宪政的筹备产生了更为重要的影响。 

1910年9月,东三省总督锡良与湖广总督瑞瀓联衔上奏,主张举借外债修造铁路,以此为第一救亡之策,并且将此意通电各督抚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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